理財產品到期,本金沖減原投資分錄,利息在投資收益科目列支,計繳所得稅。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債權投資-理財產品
投資收益。
如果為保本的理財產品,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取得收益應但貸款服務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註: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如果為非保本的理財產品,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註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即在合同設立時,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償還本金。若合同中未明確承諾其本金可全部收回,則不認為是“保本”。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