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行及其他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本外幣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銀行獲得壹定金額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壹種信貸業務。
作為質押的動產或權利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出質人必須依法享有對質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並向銀行作出書面承諾,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
以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支票、本票、存單、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的,最高質押率不得超過90%;凡動產、合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業承兌匯票、倉單、提單等。被質押的,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以其他動產或者權利質押的,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第二,質押貸款的目的。
企業質押貸款的用途主要如下:
1.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要求壹定的存款;
2.存單期限較長,但臨時周轉資金提前支取可能會遭受較大損失;
3、由於項目貸款有財政貼息補貼,沒有貸款就不能得到相應的補貼,采用這種方法可以變通;
4.有些項目,比如國債項目,需要企業提供部分貸款,所以需要檢查項目資金是否到位。
第三,會計處理
質押存款將計入其他貨幣資金,該受限資產也將在年度會計報告中披露。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款單金額)
貸款:銀行存款
支付定金65438+貸款的00%:
借:其他應收款-貸款存款
-貸款:銀行存款
收到的貸款: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短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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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存款、投資存款、外國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2、企業增加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減少銀行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倉單質押屬於權利質押,是債權人為實現其設定的債權需要擔保的壹種擔保,其所有權不轉移,但仍由企業控制。所以設定抵押時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信用證存款仍是企業的資產,屬於“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範圍。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證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立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附有贖回或者交付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贖回或者交付日期早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 並與出質人約定以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押。
《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款管理辦法》中單位定期存款憑證的簽發與確認;
第五條借款人辦理定期質押貸款時,除應遵守其他相關規定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開戶證明,包括借款人所有或第三方所有並提供給借款人的開戶證明;
(二)存款人委托貸款人向存款銀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
(三)存款人在開戶銀行預留的印鑒或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