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之間的轉移登記時,未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視情況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移手續前,在轉移地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
(二)會計人員未按要求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應在調動登記表中註明調動地點,調動後,會計人員應在調動地點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會計人員因病假、出國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未取得的學分可順延至下壹年度。
擴展數據: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參加繼續教育獲得的學分每年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獲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教師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3)參加繼續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經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折算為1學分/小時。
百度百科-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