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責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界定:
壹方面,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在財務報表中作虛假陳述直接導致財務報表的錯報,而侵占資產通常伴隨著虛假或誤導性的文件。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保能夠導致財務報告重大錯報的舞弊能夠被發現,這是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的內在要求,也是財務報表審計的價值所在。同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態度,考慮管理層淩駕於控制之上的可能性,應當認識到能夠有效發現錯誤的審計程序不壹定適合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另壹方面,由於審計固有的局限性,即使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地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也無法獲得財務報表整體上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絕對保證。由於欺詐者可能精心策劃掩蓋其欺詐行為,欺詐導致的未被發現的重大錯報風險通常大於錯誤導致的未被發現的重大錯報風險。由於管理層經常可以直接或間接操縱會計記錄和編制虛假財務信息,因此管理層舞弊導致的未被發現的重大錯報風險通常大於員工舞弊導致的風險。
影響註冊會計師發現舞弊導致重大錯報的因素主要包括:
1.詐騙者的狡猾程度。舞弊者越狡猾,舞弊可能越隱蔽,註冊會計師越難發現。
2.勾結的程度。合謀可能導致原始的虛假審計證據被註冊會計師誤認為具有說服力,因此如果舞弊涉及合謀,則更難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與沒有合謀的情況相比)。這種難度也隨著合謀的廣度和細致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即涉及面越廣(或合謀越細致),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就越困難。
3.欺詐者在被審計實體中的職位級別。舞弊者的職位級別越高,註冊會計師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阻力越大,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難度越大。
4.欺詐者操縱會計記錄的頻率和範圍。雖然操縱會計記錄的頻率和範圍確實會影響註冊會計師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確認,但其影響可能不如前面的因素那麽直接。比如造假者頻繁操縱會計記錄,壹種可能是被註冊會計師發現的概率增加,但也有可能是造假者通過頻繁造假使其效果更正常,更隱蔽,更混亂。再比如,被操縱的會計記錄範圍越廣(或越大),壹種可能是被註冊會計師發現的概率增加,但也有可能是舞弊者操縱並“確認”了多個會計記錄,使得註冊會計師更難發現異常情況。又如,對於涉及判斷的項目(如會計估計),即使註冊會計師可能發現存在舞弊機會,也往往難以確定錯報是故意還是無意(即無法確定財務信息被操縱的程度)。
5.欺詐者操縱的每筆金額的大小。如果舞弊者將金額較大的舞弊目標劃分為金額較小的多次錯報(可能伴有頻繁、甚至不規則的舞弊行為特征),通常會降低註冊會計師發現舞弊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如果審計後發現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特別是由串通舞弊或偽造文件和記錄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並不壹定意味著註冊會計師沒有遵循審計準則。
註冊會計師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取決於是否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了審計程序,是否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否根據證據的評價結果出具了適當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