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全國中國佛教寺廟管理辦法

全國中國佛教寺廟管理辦法

第壹條寺廟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宗教內部,寺廟是在佛教協會的領導下。

第二重點寺廟,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健全和尚組織。

第三條寺廟的住持由當地或者上級佛教協會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主持,在本寺廟內由社會公眾民主協商推薦產生。全國各重點寺廟要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方丈任期三年,連任可連任;老弱無力主持廟會事務,帶領眾煙修的,也可以創造條件提前退休。除特殊情況外,方丈壹般不適合兼任。住持任職期間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失職行為的,經上壹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解聘;全國重點寺廟住持的免職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寺廟住持的任免必須報本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後,寺廟要按照傳統方式妥善安置和照顧。

修道會由首座、西塘、後塘、唐竹等班主擔任,監、知科、那威、仙谷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招聘制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和提拔。

選拔住持、班主、執事的條件是:愛國守法,信仰虔誠,勤於三學,戒於清凈,作風正派,有壹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處理事務的能力。作為住持、班主,戒蠟必須十夏以上,作為主執事,戒蠟必須三夏以上。

住持對外代表寺廟,對內管理寺廟事務。班主、執事各司其職,發揚六合精神,實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寺廟各方面工作。凡有重大事項(包括對犯有嚴重錯誤或極不稱職的班主、執事的免職),住持將召集班主、主要執事及相關負責人召開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寺廟確需設立寺廟事務委員會的,主任由住持擔任,由主要班組長、執事組成,個別愛國愛教、作風正派、有組織、有工作能力的居士可以參加。廟會事務委員會的職責相當於前文中提到的廟會事務會議,任期壹年。第五條寺院必須安排僧人修行,堅持早晚功課,寓教於樂,禪修念佛,上課用齋,嚴守戒律,凈化僧人儀軌。和尚必須扮成和尚,吃素,單身。禁止和尚和尼姑住在同壹座寺廟裏。

第六條寺院應當妥善安排講座,提高信眾對佛教基本教理職責的認識,啟發他們廣泛學習,愛國利民,引導他們清正廉潔。

第七條佛教活動應當在寺院和佛教團體管理的其他佛教活動場所進行。應妥善安排活動的規模、頻率和時間,避免妨礙僧人在寺內的學習和其他工作。

第八條寺廟不得進行不屬於佛教的迷信活動。第九條出家必須是本人自願,身體健康(包括無生理缺陷),身體健康,信佛,愛國守法,有壹定文化基礎,並經父母家人同意。壹個要求出家的和尚,只有查清自己的身份和出身,認定自己符合出家條件,才能被接受留在寺院。受任為僧,授三皈依五戒,經壹年以上僧團檢查後正式剃度,並按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頒布法令。

第十條皈依三寶,必須自願、愛國、守法、守規矩,有壹定的信仰基礎。只有經過佛教徒的介紹,皈依者才能接受。

接受壹個皈依的門徒應該以莊嚴的方式進行。要皈依,必須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介紹信,交給寺廟保存。

第十壹條寺院僧團健全,道風嚴肅,管理規範,法制和生活設施完備,能夠傳授三壇大誡。可以舉行講經儀式的寺院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佛教協會嚴格按照條件和實際需要,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確定;未經批準的寺廟不得擅自舉辦。

在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教授三大戒,省級佛教協會必須事先征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報中國佛教協會批準。

全國每年大約有五個寺院傳授三大戒律;每次受戒人數壹般在300人左右;禁欲期不少於四周。為了組織新的戒律,學習戒律。

第十二條出家受戒人必須年滿20周歲,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持身份證、正式記錄復印件和當地主管部門及所在寺院的證明,經所在寺院所在省佛教協會篩選認定後,方可進入教堂出家受戒。60歲以上者,除增戒或補戒者外,壹般不予戒。

第十三條傳授三壇戒律,對象主要是本省受戒人;外省受戒者,須征得所在省佛教協會同意,出具證明,介紹受戒。

第十四條三大戒教期間,戒必須分開教。傳授比丘尼戒律,有條件實行二部僧戒制。廢除焚香結疤的做法。

第十五條戒疊由中國佛教協會統壹印制編號,由省級佛教協會發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棄戒歸俗者,由其所屬佛教協會或寺廟收回,交由省佛教協會註銷。

第十六條佛教高僧、剪發、皈依者,必須愛國、貞潔、精通教法、法度,戒蠟十夏以上;其資格由佛教協會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不合格者,不得傳道、收徒、收皈依弟子。

第十七條寺廟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駐僧人數量,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規定的名額內,凡接納住持和尚出家的,必須向戒律、法令或當地佛教協會核實(如無佛教協會,可由原寺廟證明);新出家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常住寺院的僧人,必須經過壹年的考核,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戶口,辦理遷移等手續。

第十八條常駐僧人離開寺院的,寺院應當收回戒律法令,並將戶籍轉回原地。違反嚴格戒律,不遵守寺規,屢教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教、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將被上級佛教協會開除,戒律法令予以沒收,戶口調回原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常駐僧人必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學習,並須征得寺廟同意出具證明,註明學習地點和交流期限。亂開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只有接待寺出具了相關證明,才允許掛單,並按公民遷移流動條例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掛單的和尚必須遵守寺院的規矩,修行,與人合作。如有違反,經勸說不聽的,隨時點單。第二十條寺院應當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侶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信教群眾的要求,提高思想覺悟和覺悟。

第二十壹條寺院應當積極投資智力,采取多種方式培養僧人。可以在本寺為僧人舉辦學習班,也可以選拔品德好、佛教文化水平高的中青年僧人。在大師的指導下,可以學習教法,認真讀藏文,重點訓練。有條件的寺廟可在省佛教協會統籌下舉辦初級佛學院;也可以辦壹些專業知識的短期培訓班(比如佛教唱和儀式,寺廟管理需要的會計和文物保存等。).

第二十二條寺院應當組織佛教文化造詣較深的人員,聘請教內外有關專業人士,選派有發展前途的年輕僧人參加,並結合本寺、本教派的歷史特點和經典、文物的收藏情況,有計劃地開展資料整理和學術研究,使這項工作與人才培養相結合。第二十三條按照農禪並重的傳統,根據寺廟的特點,組織農、林、手工業和後勤、素食、招待所等自養事業,逐步以寺養寺。生產和自收自支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從業人員,也可以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和業務必須由寺廟統壹管理。寺廟的布局應將生產服務區與正殿和寮屋分開。

要加強寺院僧人與工作人員的團結合作。寺辦生產自養機構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或列席寺務會議。寺廟要關心工人的福利;勞動者應當尊重寺院的規矩和宗教習慣,服從寺院的管理。對於嚴重違反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個別勞動者,寺廟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寺廟不接受社會單位或者個人在寺廟區劃內開設商業區、服務網點或者舉辦展覽、展銷。確有必要的,必須經寺廟同意,並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已經設立的門市和活動,應當以不影響寺廟的純潔莊嚴和不損害寺廟權益為原則,納入寺廟管理範圍。

第二十五條寺院可以接受信眾自願捐贈(包括佛教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眾捐贈。寺廟應當根據能力,本著自願的原則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寺廟攤派財物。

寺廟可以接受外國友人、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的捐贈,不附加政治條件,不損害寺廟主權。

所有的施舍和捐贈,除了明確支持個人的,都屬於永久居留。

第二十六條寺院應當根據自身財力,積極興辦佛教文化教育事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舉辦敬老、義診、修橋修路等惠民事業,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全國佛教事業是壹個整體,提倡寺廟之間的相互支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為適應佛教的整體需要,漢族地區的寺廟按規定向全國性和地方性佛教協會提供佛教發展經費。第二十八條認真做好外賓接待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聯誼活動。在接待工作中,要熱情友好,文明禮貌,言傳身教,體現政策,尊重自己,註重尊嚴。要選派思想文化佛教素質好、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從事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寺院在對外活動中堅持愛國、愛教、獨立的原則。寺廟原則上不聘用外籍、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僑佛教界人士擔任職務或名譽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需報中國佛教協會批準後方可協商。第三十條寺廟文物、樹木等。歸寺廟管理,不被任何單位占用。

第三十壹條寺院文物,包括經卷、法器、祭祀用具、古建築、碑碣、佛塔、壁畫、字畫、古玩等。,應登記、分級、存檔,並由專人妥善保管。對價值較大的文物,應采取特殊措施,避免熏香和人為損壞。

寺內文物保管人員應組織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護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文物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寺廟園林管理人員,負責綠化、森林管理,清潔環境,美化景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園林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三十三條寺廟應當根據國家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自身特點,建立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和出納人員,履行職責。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須有憑證和嚴格的手續。政府撥付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寺廟實行民主理財,壹切大額支出必須經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賬目定期向永久公眾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寺廟物資必須由僧團有關執事專門保管,記錄登記,嚴格采購發放,定期清點。

第三十六條寺院應當清理、建立和完善房屋、土地、森林等財產契約。如有遺失,應報發證部門查檔、復印或補發房契;手續不全的,要抓緊完成和完善法定手續。寺廟可以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維護寺廟的權益。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治安管理規定,寺院應當成立治安保衛小組,制定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的指導,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八條寺廟應當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組織,配備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