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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上述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不定時工作制是對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職責需要實行彈性工作制,不能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職工實行的工時制度。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實行彈性工作時間:

(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和部分值班人員(包括值班時間可中斷的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

(二)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等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其特殊性需要彈性工作;

(三)其他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

第四條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部分職工因工作特殊性質需要連續工作或者受季節、自然條件限制,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在綜合計算期內,職工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餐飲等行業需要連續工作的勞動者;

(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

(三)因外部因素導致生產任務不平衡的用人單位員工;

(四)因工作地點遠,需要集中精力工作和休息的勞動者;

(五)不能按標準工時計量的員工;

(六)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下列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壹)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並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註冊,且註冊資本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各類用人單位;

(2)市內四區境外企業駐連辦事處、外省市駐連辦事處、在市內四區工作的境外及省市建設用人單位、駐連部隊所屬企業;

(三)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經市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在本市有重大影響,應由市級審批的。

第六條各區、市、縣和試驗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產經營並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以及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經區級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合夥組織、基金會的審批。

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或者對爭議有管轄權的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第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其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計算周期,並嚴格審批。

第十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壹般由用人單位提出。采用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申請前12個月的工資單、考勤記錄、勞動合同;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將《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後,受理用人單位的申請;

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

第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進行實地調查。現場勘查應當由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進行現場調查,了解勞動生產環境、特點和勞動強度,查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考勤記錄,了解工作時間和休息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當說明延長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並將《行政許可延長決定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和實地調查,符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申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情況書面告知勞務派遣單位。

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職工公示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及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含勞務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內容;勞動合同履行中,工作制度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含勞務派遣人員)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結果,不得擅自超出批準的崗位、期間或者期限。

第十九條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和彈性工作等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任務的完成。

在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有壹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二十條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期內的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的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延長。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累計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支付工資。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工作時間考勤登記制度,以書面形式如實記錄員工工作時間,並保存3年以上備查。

第二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違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整改。用人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問題嚴重的,可以撤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後,仍需繼續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管理,認真保存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的相關材料和監督檢查記錄,並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歸檔保存,保存期為30年。需要歸檔的材料包括: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六)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七)“送達回證”;

(八)座談會簽到表和會議紀要;

(九)《行政許可結案報告》;

(十)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6日+0日起施行。實施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用人單位未規定實施期限的,應當在6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