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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上網電價的確定單位是什麽?

令人震驚的水電上網電價

-政府價格部門對嚴重非法定價的指控。

湖南省祁陽縣小水電企業協會

(1)

電能是指電以各種形式做功(即產生能量)的能力,是能量的壹種形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電能主要來源於水能(水力發電)、熱能(火力發電)、原子能(原子能發電)、風能(風力發電)、化學能(電池)、光能(光伏電池、太陽能電池等)的轉換。),而這些能量轉換過程是由各個電廠來完成的。

電能屬於商品,商品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未分化的人類勞動是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的,而不是以個人勞動時間來衡量的。電能無論轉化成什麽形式,其作用和價值都是壹樣的。因此,電能價格的確定,無論是政府定價還是市場調節,都必須符合價值規律,即電能價格只能由生產電能的社會平均成本決定,而不能由個體成本決定。對於風能、太陽能等成本高於社會平均成本的綠色可再生能源,國家可以考慮其社會價值和公共福利,通過給予補貼(或激勵)的方式提高其價格。

因此,對同壹時間提供的同壹等級、質量的同壹商品,同壹地區、同壹電網提供的同壹電能,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相同的政府定價價格。

(2)

長期以來,湖南省對火電、水電,對不同投資主體建設的水電站,對不同建設時期建設的水電站,對不同裝機容量的水電站,對不同地區的水電站,對統壹調度和非統壹調度的水電站,對同壹流域的水電站,制定不同的上網電價,使電網企業(壟斷企業)以遠低於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即《價格法》認定的“不公平低價”購買水電。

湖南省物價局最新發布的《關於省級電網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電[2011]196號),對我省不同水電站,0.255元、0.28元、0.29元、0.30元、0.31元、0.32元、0.325元、0.33元、0.33火電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1元,比水電最低上網電價多0.255元,比最高上網電價多100%,比水電多0.12元,比水電多31%。可見湖南電價種類之多,差距之大令人震驚。

這種火電與水電、水電與小水電、小水電之間的差別電價,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背離了政府定價的基本原則。

壹是違反了《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在宏觀調控下實行並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不得對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施價格歧視”;

違反《價格法》第二十壹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應當以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為基礎”;

違反《價格法》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其定價權限和範圍,擅自制定或者調整價格”;

二是違反了《政府定價行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四條“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違反政府定價行為規則第五條“定價應當以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

三是違反了《電力法》第三十七條,即“同網上網電價應當相同”。

四是違反了《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514號)第七條規定:“獨立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發電項目的經濟生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入、依法計稅的原則核定。其中,發電成本為社會平均成本”;第八條;“同壹地區新建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應當壹致,並提前向社會公布,逐步統壹已經定價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第五,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以個體成本確定的上網電價,是強迫電網(壟斷企業)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小水電電能商品的行為,即濫用行政權力,強迫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是失職、徇私、包庇、縱容(電網)牟取暴利的行政行為。

六是違反了《反價格壟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壹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沒有約束和打擊,反而幫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政府定價的方式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七是違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宗旨和原則,采取的措施應當必要和適當。”

電價政府定價由個人成本決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創設行政許可,歧視水電上網電價價格。

第八,違反了《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非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湖南省物價局《關於湖南省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電[2011]196號)規定了每個具體電站的具體電價。對於沒有申報電價和申報成本審核的,即使是合法的電站,也會因為沒有上網電價而無法上網,這就使得政府定價變成了政府許可(創設),也非法增加了水電企業的義務,非法限制和剝奪了水電企業的權利。

因此,對於同壹地區、同壹電網的電站所產生的電能,無論是水電還是火電,無論是大電站還是小電站;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不管是新電站還是老電站;不管是什麽關系和背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要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同時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檔次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就必須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制定統壹的政府定價價格。

(3)

上述令人震驚的濫用行政權力的非法定價行為,損害了水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了壟斷和落後,造成了腐敗的滋生和電價的盛行,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降低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究其原因,壹是壹些物價部門法律意識淡薄,對計劃經濟情有獨鐘,違背經濟規律;二是壹些價格主管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故意超越定價權限和範圍,非法制定政府定價。

為此,我們以法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名義強烈要求:

壹是價格管理部門要依法區分政府定價成本和單項成本的概念。政府定價成本是指經營者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政府定價的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合理社會費用,政府定價成本還應當具備:

(1)政府定價成本是所有經營者的社會平均成本。

(2)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在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成本。

(3)政府定價成本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成本。

(4)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合理成本。

(5)政府定價成本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的成本。

只有這樣,才能確定合理的上網電價政府定價成本,通過合法的成本調查和監審,制定出合理的上網電價。

第二,鑒於電網的自然壟斷性質,電網企業對前端電廠和終端用戶的定價影響很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容易受到電網企業權力和利益的幹擾和影響。因此,必須設立第三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政府定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和檢查,避免出現電網和電站員工收入差距十倍以上的巨大社會分配不公現象。

三是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糾正價格主管部門對上網電價的錯誤定價,依法以正確的社會平均成本確定上網電價的政府定價標準。同壹地區、同壹電網的水電與水電、水電與火電應當依法同網定價。

四是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價格法》、《反壟斷法》、《政府定價行為規範》、《反價格壟斷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決查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牟取暴利的違法行政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總之,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市場經濟規律以及社會平均成本來確定電能上網價格。只有這樣,電能價格才能體現資源的稀缺性成本、不可再生性成本和汙染治理成本,避免能源資源的過度開發、浪費使用和低效配置,促使企業建立成本約束機制,降低消耗,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當前,火電裝機容量和投資不斷減少,火電機組發電量不斷減少,被銀行收儲拍賣的水電站越來越多,國家電網與地方電網矛盾日益加深,電力負荷缺口越來越大,這些都在警示中國電力行業,不按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必將受到市場經濟的懲罰。

最後,隨著法治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否迅速糾正壹些針對我國電力行業的違法行政行為,盡快解決我國電力行業的壹些深層次問題,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