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不含烤煙特產稅附加);
2、村發展集體生產及興辦公益事業實行“壹事壹議”的籌資收入;
3、村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收入;
4、村集體統壹經營收入;
5、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
6、屬村集體所有的救濟扶貧款;
7、上級部門撥款;
8、其他收入。第七條 村財務支出包括:
1、村組幹部報酬、誤工補貼;
2、五保戶補助;
3、村辦公支出(包括出差補貼);
4、村救濟扶貧專項支出;
5、村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
6、村公益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
7、村集體統壹經營支出;
8、其他支出。第八條 取消村級招待費,禁止在村裏招待下鄉幹部。第九條 收益分配。在村集體統壹經營稅後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應提足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發展金,以保證集體的積累和擴大再生產。同時,做好對本村村民個人的分配。
在稅後可分配收入中,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發展金和農民個人分配額以及未分配結余所占的比例,由村(居)委會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提出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並報鄉(鎮)農經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鄉(鎮)財政所。第三章 債權、債務第十條 村(居)委會及村民主理財小組應對本村的集體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及處理意見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十壹條 村(居)委會負責清查和追還單位、個人向本村集體的借款(包括物資)。對確實無法追還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核後,方可作為呆壞帳核銷或盤虧沖銷處理。第十二條 在清理村集體債務中,要重點做好債務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體名義發生的債務,誰借誰還。第十三條 村集體債務清理結束後,村(居)委會應與村民主理財小組***同作出債務償還計劃和方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第四章 制度建設第十四條 現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會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實行錢帳分管;
2、現金要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實行限額管理,超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鄉(鎮)財政所專戶;
3、出納員應建立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及時準確核算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同時,村會計和出納員要定期與鄉(鎮)財政所核對現金及銀行存款賬。第十五條 票據管理制度。
1、村(居)委會發生的集體經營業務,應使用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2、村(居)委會在收取“壹事壹議”的籌資款時,應開具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壹監制的收據;
3、對票據要實行領用、回收的登記制度。領用時按編號登記,回收時(包括作廢票據)要註銷登記。第十六條 財務管理制度。
1、財務預決算制度。村(居)委會應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收支情況,及時編制年度收支預決算,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核,並抄送鄉(鎮)財政所;
2、財務審批制度。村集體的壹切財務開支,經村(居)委會和村民主理財小組***同審批後,方可辦理;
3、村(居)委會的財務人員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4、會計報表制度。村財務人員應每月底作出財務報表,並及時將財務報表報送鄉(鎮)農經部門和財政所。在財務報表中,應根據會計科目要求,全面、真實反映村集體資金資產狀況及債權債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