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做法如下:
遞延所得稅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是資產性質的科目,增加計入借方,減少計入貸方。遞延所得稅負債是負債性質的科目,增加計入貸方,減少計入借方。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賬務處理是,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貸方);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借方)。
遞延所得稅簡介
遞延所得稅是當合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出現時間性差異時,為調整核算差異,可以賬面利潤總額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作為應交所得稅記帳,兩者之間的差異即為遞延所得稅。
按這種核算方式,合營企業需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來進行核算,在時間差額完全自行消失以後,本科目的余額也將為零。通俗的講,就是會計上認定的繳稅金額與稅務局認定的金額不壹致,而其中暫時性的(以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就是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在會計科目上分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字面理解,遞延,就是將所得稅遞延到後期了。所以,既然是遞延,就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不會遞延的。
壹般來說,按稅法調整納稅申報表上有壹個應交所得稅額。該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其中包含了會計利潤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