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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壹、《營口市森林病蟲害限期治理實施辦法》(營政辦發[1999]5號)

1.林業部改為“原林業部”。

2.第壹條“市綠化辦”修改為“市住建部門”。

3 .第七條、第八條“營口市林業局”修改為“市林業局”。

4.《營口市限期消除森林病蟲害通知書》(正本、副本)由“營口市林業局”改為“市林業局”。二、《營口市城市美化和亮化管理辦法》(營〔2003〕20號)

1.第三條修改為:“市住建局負責城市公共設施和大型戶外廣告的美化亮化管理和監督檢查。”

2.第二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建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三、《營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營〔2003〕27號)

1.第五,刪除“營口市城建檔案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的管理”。

2.第6、7、8、9、11、12、13、16、17、23、24、25、26、27、28、29、33條指“營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城市建設檔案館”

3.第十五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納入驗收範圍的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4.第三十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城建檔案的銷毀工作,進行登記,經單位領導審批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指定專人監督,防止錯售和失密。”

5.第三十六條“營口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房和建設局”。

6.刪除第4、18、19、20、21、22和32條。

各條的順序應作相應調整。四、《營口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營發〔2003〕37號)

第四條、第四十二條中的“市公用事業和房產局”修改為“市住建局”。五、《營口市房屋面積測算規則》(營政辦發〔2003〕45號)

1.第四條修改為:“營口市自然資源局是我市房屋面積測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營口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營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負責房屋面積測量管理工作。”

2.第五條修改為:“營口市房屋權屬登記建築面積的測繪成果必須經營口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營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同意。”

3.第十七條修改為:“本細則由營口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六、《營口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營〔2006〕19號)

1.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氣象部門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評估和防雷科普工作,劃分雷電易發區及其防禦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工倉庫、煙花爆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建設項目和場所,礦區、旅遊景區或者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易發區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投入使用,以及雷擊風險高、沒有防雷標準和規範需要進行專項論證的大型工程,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許可和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和驗收應當納入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各專業部門負責對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刪除第十壹條。

5.第十二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過審核。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符合規定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批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人,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批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6.第十四條修改為:“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受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出整改要求,申請人整改後應當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7.刪除第二十二條。

8.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各條的順序應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