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采取《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第四十五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壹)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