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稅[2004]12號)“231”。
壹、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生產和公益事業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壹對壹籌資方案時,借記“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農民專項集資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壹事壹議資金購買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35-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金”科目。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壹事壹議資金購買需要安裝或建造的固定資產,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固定資產完工後,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金”科目。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項目資金而未形成的固定資產,當項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後,按壹事壹議的資金使用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其他費用”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儲備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擬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要用其他設備核對賬本,登記壹事壹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用於建設的專項項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專項工程建設中的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