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員工能否向單位貸款,只要辦理了貸款手續,並得到單位批準,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借用和挪用是兩個概念。借款必須遵守單位的規定,辦理借款手續,這是正常的民事行為。挪用是未經單位允許的違法行為。
擴展數據:
挪用公款的三種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以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壹,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違法行為,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者他人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這種情況定罪,不要求侵占罪數額大,也不規定需要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從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起點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這是指挪用大量公共資金作為貪汙者或其他人營利活動的資本。
如貪汙者本人或他人將貪汙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購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股本,存入銀行或借給他人謀取私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
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用於謀取私利,無論這些單位是否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都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營利性活動,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罪。這裏的數額比較大,從挪用公款1萬元到3萬元不等。
以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法律並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多久,也沒有要求行為人真正達到營利的目的。
但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償還本息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被個人用於上述違法行為和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建私房、購買家具等生活用品、操辦婚喪嫁娶、支付醫療費用或償還家庭和個人債務等。
這種情況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壹定數額。還要求挪用公款壹定時間。這裏的大額也是1-3萬元起,654.38+0.5萬元到20萬元起。
未還指在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發現前)未歸還的事實。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且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應當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然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息,但將從輕處罰。
實踐中也存在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來挪用的公款歸還以前挪用的公款,且每次挪用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情形,應當從第壹次挪用公款時起計算。不斷積累到挪用終止。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照最後未歸還的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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