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是壹種行政職務,沒有職稱。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在壹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有利於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
總會計師,是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
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員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所以總會計師不是壹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壹種行政職務。
擴展資料:
壹、設置要求
我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
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條例》結合我國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發展時期。
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當然,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範圍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且是“必需設置總會計師”。
二、地位
明確總會計師的地位,有利於總會計師依法充分行使職權,發揮總會計師應有的作用。新修訂的《會計法》沒有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作出明確規定,但在作為《會計法》重要的配套法規《總會計師條例》中明確予以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
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領導人的得力參謀和助手。
因此,為了保障總會計師有職有權,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作用,根據長期的實踐經驗,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包括任何單位主要領導人在內,都不得阻礙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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