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要求:
1,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3.報廢和轉讓壹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經相關部門鑒定並報主管;
4、經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變價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應轉入修購基金;
5.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
6、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固定資產時,會計年度結束前,應進行壹次全面盤點。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而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業務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付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批準未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營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四)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營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除專業業務活動和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其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克扣。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事業單位財務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