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指定銀行按壹定匯率支付等值本幣的行為。結匯形式有多種,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額度結匯等。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留成外匯;願意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留在外匯賬戶,是否結匯由外匯收入所有者決定;結匯限額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批準的額度內不能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我國目前主要實行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被批準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實行意願結匯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業務,明確銀行自營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機構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 其中結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和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實施。 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的結售匯申請,暫停或取消非法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資格。第三條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鄉商業銀行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所稱的外國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和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二)客戶結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三)自行結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業務需要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的兌換。(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經外匯局批準,由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門用於結售匯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金額和規定的浮動幅度。第四條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第五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的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售匯業務管理的規定,並分別進行管理和統計。第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守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補足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對自身資本和金融項目結售匯需求進行套期保值。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結售匯賬戶。在結售匯賬戶項下,應區分與客戶結售匯、自身結售匯、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和市場內結售匯頭寸,分別核算。第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單據留存制度,按照與客戶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的結售匯業務分別留存相關單據,留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實行大額結售匯交易備案制度。第十壹條外匯局實行審核、問卷等制度。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第二章結售匯市場準入和退出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 (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資格。(2)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統計報表制度。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系統。結售匯單證管理系統。結售匯獨立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等。(三)有經外匯局培訓並考核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四)具有結售匯匯率接收和發送管理系統。(五)具有必要的電子、通信設備和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能夠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電子賬戶,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售匯統計數據。(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獲得其總行(部)或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整改和糾正以往外匯業務違規行為。(八)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結售匯的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並抄送外匯局: (壹)結售匯申請報告;(二)結售匯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三)結售匯業務人員名單、簡歷及外匯局出具的考核證明;(四)結售匯業務所需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簡介;(五)結售匯業務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六)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上級行(主管部門)對其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批準文件。(壹)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批準,可以辦理結售匯業務。(二)經營結售匯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城鄉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當地分局、外匯局外匯管理部審批;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營業管理部可根據其中心支行的監管能力,授權中心支行審批轄內銀行分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開辦結售匯業務的申請,並會簽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第十五條結售匯業務申請經外匯局會簽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外匯局應在收到會簽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並反饋中國人民銀行。第十六條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在正式開展業務前,應當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對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電子和通信條件進行驗收。第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暫停結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壹)暫停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包括暫停原因及暫停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措施和步驟);(二)董事會或總行(部)及上級行(主管部門)暫停結售匯業務的批準文件;(三)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匯指定銀行停止結匯、售匯申請時,應當同時將有關批準文件抄送外匯局。第三章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第十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第十九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實行限額管理,並進行日常考核。第二十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批準;(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核定,並報外匯局備案。第二十壹條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壹核定。外匯局不得為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單獨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的結售匯周轉頭寸由總行(部)在外匯局核定的範圍內進行分配和管理,分配結果應報分支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各地外匯局分支局負責當地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條核定和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依據是: (壹)外匯指定銀行的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規模;(二)分支機構的數量;(3)日均結售匯差額;(四)每日最高售匯量。(五)單筆結售匯最高限額;(六)每日成交持倉數據提交的質量;(七)外匯儲備、本外幣利率等國家宏觀經濟因素;(8)其他。第二十三條經外匯局批準,外匯指定銀行可以使用人民幣流動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外匯指定銀行使用人民幣流動資金購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應當在外匯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到期自動失效。第二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因結售匯業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時,應當向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第二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應當在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後,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外匯指定銀行分行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應獲得其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獲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或通過系統進行結售匯頭寸的補倉;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統內補倉結售匯。第二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對結售匯周轉頭寸進行日常管理,使結售匯周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頭寸限額內;並按日向外匯局報送每日頭寸報表。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結售匯頭寸只能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第二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每個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應當折算成美元計算,結售匯周轉頭寸的匯兌損益應當通過其他外幣交易科目統壹處理,不計入結售匯周轉頭寸。第二十八條尚未經外匯局批準的外匯指定銀行實行零頭寸管理,營業日結售匯凈差額由下壹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補足。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自願申請暫停結售匯業務或因違規經營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取消結售匯業務資格的,應在暫停結售匯業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準後,對其自暫停業務之日起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進行清算。第四章結售匯管理第三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的凈外匯收入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或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提前報外匯局備案。未取得人民幣業務資格的外資銀行不得結匯凈收入。第三十壹條經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的人民幣凈收入可以購匯匯出,並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備案。第三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口代理的規定,委托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其自營貿易項下的進口。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第三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可以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自身服務貿易項下的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第三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將自有外匯經營資金用於外匯局批準的資本和金融項目。銀行因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向客戶發放外匯墊款。,且客戶不能按期償還的,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的外匯結算資金沖抵。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批準,可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匯彌補。第五章與客戶結匯、售匯管理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結匯、售匯和付匯的規定辦理與客戶的結匯、售匯和付匯,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並按照要求簽署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留存備查。第三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公布人民幣牌價,並與客戶辦理結匯和售匯。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第三十八條外幣兌換點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外幣兌換業務金額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售匯統計,超過營運資金限額的部分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第六章處罰第三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付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取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 (壹)因法定事由被中國人民銀行接管的;(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三)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終止其外匯業務。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匯局除依據外匯管理法規對外匯指定銀行進行處罰外,暫停或取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 (壹)為無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付匯,且累計金額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的;(二)為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不全的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付匯,且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三)為客戶售匯,金額超過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註明的金額,且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四)經營結售匯業務,未經批準必須報外匯局審批的;(五)非法結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售匯總額的65,438+00%以上;(六)非法結售匯數量占本機構年度結售匯總量的10%以上;(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四十壹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匯局除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 暫停或取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 (壹)連續五個工作日(含)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和浮動幅度,但未能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補足余額的; (二)壹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和浮動區間,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補足余額超過10次;(三)結售匯周轉頭寸連續三個月出現四次以上統計錯誤的;(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申報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未按規定記錄異常情況的,由外匯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壹年內未按要求重復報送報表和資料或未按要求進行大額結售匯備案的,外匯局暫停或取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規定》和《騙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交易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涉及人民幣與外幣兌換的遠期結售匯及其他衍生交易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6月6日+0日起施行。以前的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壹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外資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第四條、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公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結匯、售匯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簡稱《批復》)。非常好。妳可以試試。
wanzzninyu 20473263302011-10-25 19: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