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計交接的的四個步驟: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3、專人負責監交;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壹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