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適用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