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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工資未發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1.應計工資:乘××費用(管理/銷售等。);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2.提取社保(企業部分):借:xx費用(管理/銷售等。);貸款:應付職工-社會保障。

註意:預提的工資還沒有發放,只需做以上兩步即可;提取後尚未發放的工資記入員工應付工資貸方,不做賬務處理。前幾個月的工資支付處理,如下:

3.下月發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款:應付職工-社保(個人部分)。應交稅費-以現金/銀行存款形式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4.提交給都保:借:應付職工-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借:繳納稅費——繳納個人所得稅;貸款:銀行存款。

應計工資:

在財務會計中,月工資計提是指在下月發放本月工資的情況下,根據會計壹般原則(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本月發生的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因此需要計提應付工資。

具體賬務處理是:根據應付工資金額:借記:管理費用計提是計算提取。以指定的比率乘以指定的基數。

1.某科目中的計算、提取、計入是指將壹個規定的基數(如支付的法定職工工資)乘以壹個規定的比例(如國家規定的工資的14%),按此方法計算就是提取應付福利費的過程,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就是後壹句的解釋。

2.會計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的範疇。核算對象的具體內容不同,管理要求也不同。為了全面地、系統地、分類地檢查和監督各種經濟業務的發生,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和各種損益,需要按照各種會計對象設置會計科目。

3.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依據,借助專門的技術方法,對某壹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和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經濟管理活動。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應付福利費應與職工工資同時計提。在計提的時候,需要計算出應該給員工發多少工資,然後按照這些未發工資的14%的比例計算(即計提)出應該給員工的福利費。

在計算出工資和福利費後,應作壹個權責發生制分錄,通常是借記各種費用,如“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方為“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實際支付為:借方: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方: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