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同壹基礎上編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應當隨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簽字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