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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青年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

玉林市青年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玉林市青年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簡稱:YLASW)

第二條本會是由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法學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是壹個直接接觸和服務青年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化、職業化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 *共青團玉林市委、玉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位於玉林市金源新世紀小區高層C5號樓北側三層辦公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青年社會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完成青年社會工作者之間的友誼、學習、交流與合作任務。推進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協助政府做好規模宏大、結構合理、高素質的青少年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第八條動員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力量,圍繞青少年學習、生活、工作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詢、素質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訓、法律咨詢、社會實踐、文化交流等服務。

第九條深入了解、監測青少年發展狀況,開展科學研究和基層調研工作,承擔各級各類組織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項目和項目推廣;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做好相關課題的調研和論證,推進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社會工作理論體系和工作體系建設。

第十條積極開展與國內外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和項目合作。承擔青年社會事務發展項目,承擔各級組織的項目援助。

第十壹條宣傳公益理念,傳播公益文化,弘揚誌願者精神,推動誌願服務發展,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根據行業特點培養人才,進行學術交流,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第十三條承辦政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成員

第十四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承認公司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關心和支持青少年社會工作,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十六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個人會員由兩個協會會員或單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批準入會後,發給單位會員卡或個人會員卡。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俱樂部和自由離開俱樂部的權利;

(六)擁有會員推薦權。

第十八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會員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二十壹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組成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終止會議的決定須經實際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應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理事、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四)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五)決定設立或者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並依法向登記機關備案或者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其他董事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補選的理事須經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授權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2、4、5、6、7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執行主任的增補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進行補選,但補選的執行理事須由下壹屆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執行董事應在董事中產生。本協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三十壹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幹人;若幹顧問;壹名主席和若幹名副主席;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負責人選舉采用差額選舉方式。

上述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作成會議記錄。其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議並簽字。

第三十三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席應行使以下權力: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五)主持本協會的工作;

(6)副院長根據分工協助院長工作,並對分管工作負責。總裁不在期間,由常務副總裁主持工作。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協會負責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壹)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是全職的,他的權力是:

(壹)協助院長和副院長工作;

(二)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組織起草相關文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年度考核和總結;

(四)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五)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協會下設辦公室、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項目部等。處理日常事務。

設立內設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在職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專業能力。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分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分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分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主任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總幹事和專門工作秘書長由本協會任命。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會費;

(二)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三)募集、捐贈或者資助的資金;

(四)依法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部分。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資金、捐贈的情況,公開接受主辦單位、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營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五十條協會變更任期、變更法定代表人、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壹條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的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_ _ _ _ _ _ _ _ _ _ _批準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本章程的規定如未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