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領導挪用公款,財務人員知情不報的,壹般不會構成犯罪。如果財務人員接受領導的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構成***犯。對於犯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壹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壹)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汙罪侵犯的是公***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二)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汙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應當按照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三)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塗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壹些欺騙手段,但壹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預防未成年犯罪法所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