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貸方余額:表示客戶信用累積和還款到結賬時多付的金額。實際上是企業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是企業的壹筆債務。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應向購買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收取的款項,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形成的債權;
本科目性質為資產,用於核算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即應收賬款的增加),包括應付的價款、稅金和預付款等。,債權人登記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即應收賬款減少)。
擴展數據
應收賬款質押後,原則上出質人不得再次轉讓。《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款項。
應收賬款轉讓的實質是應收賬款的處置。眾所周知,應收賬款被質押,但其所有權仍歸出質人所有,只有出質人才有權處置應收賬款。
但該筆應收賬款已被質押作為債權擔保,並以登記的形式被質權人占有。這樣,出質人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如果允許其轉讓應收賬款,就會損害質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賬款的,應當認定轉讓無效。
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壹致轉讓的,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其更多的選擇。
關於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如何處理,原則上應先向質權人清償債權或提存。質押期間,轉讓所得價款在性質上仍屬於出質人,質權人不得用於清償債權。
但由於應收賬款已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根據質權的代位規則,質權應延及出質人轉讓所得價款。此時,經雙方協商壹致,出質人應當以所得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權。
出質人或質權人壹方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或提前清償存在困難的,出質人應根據我國有關提存的規定,將所得價款交存提存機構,繼續維持對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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