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給銀行但未終止的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
無追索權銷售的會計處理是指應收賬款的買方即金融機構要承擔應收賬款的催收風險,即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而賣方則承擔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或銷售退貨的損失。因此,金融機構在購買應收賬款時壹般應預留壹部分余額,以彌補賣方應承擔的銷售折讓、折扣或退貨損失,待銷售折讓、折扣或退貨實際發生時再進行核銷。因此,在會計處理上,賣方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增加貨幣資金,支付的費用計入財務費用。金融機構預留的款項應計入其他應收款,減少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金融機構實際收到應收賬款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貼現、貼現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