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認會計士(CPA)制度發軔於1926年。二戰後,日本政府為適應證券民主化的要求,於1949 年建立了公認會計士制度。“安然”等事件之後,日本政府借鑒美國等國家和地區行業監管改革經驗,對本國公認會計士制度安排進行了調整。本文擬對日本公認會計士行業監管制度的發展作壹介紹。
日本公司的治理結構由兩部分構成:董事會和公司法定審計師。董事會通常執行著管理職能,監管每個董事和高管人員。法定審計師獨立於董事會,負責監管和監控董事會和董事。法定審計師是日本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日本的法定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外部審計師的職能。根據審計特別法,在審計過程中,外部審計師和公司法定審計師之間要建立密切聯系。每年度結束時,外部審計師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結果。每位公司法定審計師要檢查外部審計師的審計報告,向法定審計委員會報告,並將各自審查報告提交給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審計結果。為了履行他們的職責,法定審計師通常要求內部審計部門、外部審計師給予協助。法定審計師在任何需要的時候,都可以要求外部審計師向他們報告。
根據2002年修訂的審計特別法,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代替法定審計委員會,但是這項條款並非強制性。新條款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