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結案的要求如下:
第六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建帳。
1.結賬前,必須登記該期間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
2.結賬時,應列出各賬戶的期末余額。如需結算當月發生額,應在匯總欄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欄劃壹條紅線。如需結清本年累計金額,應在匯總欄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欄劃壹條紅線;65438+2月末的“本年累計數”為全年累計數。年度累計金額應劃雙紅線。年度終了時,所有總帳科目均應結出年度金額和年終余額。
3.年度終了,各科目余額應結轉至下壹會計年度,並在匯總欄中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壹會計年度新會計賬簿第壹行的余額欄中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並在匯總欄中註明“上年結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