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稅負原則 公平稅負原則是指稅收要公平負擔,合理負擔。這要求稅務會計必須真實核算企業的各項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正確處理收益分配。任何有意或無意逃稅和騙取減免稅金,都是有違公平性和壹致性的行為,都不符合稅務會計的社會效益原則。
3.修正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以權利和義務的發生來確定收入和費用的實際歸屬,能夠合理、有效地確定不同會計期間的收益和企業的經營成果,體現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業會計核算中,堅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4.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困此,為了正確地計算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就應該合理劃分這兩種收益。 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準壹般按正常稅率計征。 資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換稅法規定的資本資產時所得的利益(如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有價證券的收益等),壹般包括納稅人除應收款項、存貨、經營中使用的地產和應折舊資產、某些政府債券,以及除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的版權以外的資產。資本收益的課稅標準具有許多不同於營業收益的特殊規定。
5.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某壹特定時期的收入應當與取得該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配比。
6.稅款支付能力原則 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準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壹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與企業的其他費用支出有所不同,稅款支付全部對應現金的流出,因此,在考慮納稅能力的同時,更應該考慮稅款的支付能力。稅務會計在確認、計量和記錄收入、收益、成本、費用時,應選擇保證稅款支付能力的會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