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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發布和處理公文?

在行政機關公文的寫作和教學中,如何表達行政機關公文的類型、文體和風格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經常在秘書雜誌上看到壹些關於“轉發和轉發都不是公文”之類的文章。如金昌德在《秘書理論與實務》中的文章《批轉不是公文》中說:“在《秘書學原理與實務》壹書中,編者把批轉當作獨立的公文,這確實是錯誤的。”那麽,筆者想問:什麽是“批文和轉發不是正式文件”?反過來,公文中的“批轉”是什麽?其實這是行政機關公文種類和內容表述不清造成的誤解。

其對行政機關公文語言和內容表述不清的原因是什麽?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公文的定義不夠全面。縱觀13行政機關公文的定義,都是從公文的性質和範圍來解讀的。所謂“自然”,就是表明這種語言可以用來做什麽的本質特征。所謂“範圍”,就是表現這種體裁對上對下,對人對物的屬性。從定義的內容來看,並不是所有的語言都寫成公文文體。換句話說,公文體裁定義為“體裁”,體裁定義內容定義為“體裁”,這就是“體裁”與“體裁”之爭。

我們分別看13行政機關公文。根據定義中描述的內容的性質和範圍,每份公文可以分為多少類?

(壹)命令: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根據“令”的定義,可以分為五類:公布行政法規的令、公布行政法規的令、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令、對有關單位的表彰令、對有關人員的表彰令。至少要寫五個公文。既然行政法規包括:條例、規則、辦法、細則,那麽公布行政法規的順序也應該包括公布條例、規則、辦法、細則的順序。可見,命令(orders)可以分為九種公文文體來寫。

比如1:發布行政法規的命令,比如國務院第499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2005年5月11日國務院第89次常務會議於2005年5月1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35號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幹規定》;法令號。國務院第384號,公布海關關銜標誌的樣式和佩戴方法;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規定的權限發布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命令。

如2:發布行政規章和命令。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為管理國家行政機關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除了規定和辦法之外,行政法規也作為法規的語言。其他法規語言包括公司章程、細則、制度、規則、程序、準則和指南。那麽,公布行政法規的順序也應該包括條例、辦法、章程、細則、制度、規則、準則、總則等八種文字來書寫順序樣式。比如2006年2月28日,65438+,鄭州市政府以2006號令頒布了《鄭州市嵩山古建築保護管理條例》。156;1997年第12號令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頒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1990年8月2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以第7號令發布《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2006年6月65438+2月65438+3月,鄭州市政府以153號令頒布《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59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統壹計量制度的命令》;交通部令(2005年第1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1992 3月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95號令頒布企業會計準則;1992 165438+10月65438+6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2 165438+10月30日財政部頒布《企業財務通則》。

如3: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命令。比如,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行文《國務院、中央軍委2005年冬季征兵令》。

如4:獎序。相關單位的表彰會如朱駐馬店市人民政府[2007]13號《關於平輿縣成功創建國家衛生縣的表彰會》及相關人員的表彰會如2007-11-3 10《國務院關於對民航楊繼海單位成功粉碎劫機事件的表彰會》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按照“決定”的定義,可以分為六類:重大事項的決定、作出重大行動安排的決定、獎勵的決定、處罰的決定、改變下級機關的決定、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決定的決定。如:2月28日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決定》1995、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近期反腐敗鬥爭工作的決定》、國發[2008]2號《國務院關於2007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國發[1996]4號《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嚴懲不貸 2006-1-19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變更食品生產加工衛生監督機構的決定、2007年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告無效、

(3)公告:適用於國內外重要或法定事項的公告。

根據“公告”的定義,可分為重要事項公告和法律事項公告兩種。如07-10-26 19:23:09發布的《旬陽縣人民政府搬遷公告》、《和靜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選舉結果公告》。

(4)通知:適用於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告。

根據“通知”定義的內容,可以分為兩種:公告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的事項和公告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知道的事項。如:《XX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清理非法占用的通告》、《廣州市公安局關於洛溪大橋交通管理規定的通告》。

(五)通知:適用於下級機關公文的審批和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的轉發,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的傳達,人事任免等。

根據“通知”的定義,可分為八類:批準下級機關公文的通知、轉發上級機關公文的通知、轉發不隸屬機關公文的通知、要求下級機關辦理事項的通知、需要有關單位知曉的事項的通知、任免通知。如2005年《國務院關於批轉證監會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和廈門市經濟社會局[2005]4號《關於轉發<關於頒布實施福建省第壹次全國經濟普查簡易執法程序若幹規定(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民政系統安全工作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關於設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通知》、《浙政辦〔2007〕38號》、《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通知》(吉發〔2005〕72號)、發〔2007〕2007年4月28日。 有時多人同時任免,書寫可合並為“任免通知”,如6位同誌的任免通知,如翁〔2007〕155號。

(6)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按照“通報”的定義,可以分為四類:表彰先進通報、批評錯誤通報、傳達重要精神通報、傳達重要信息通報。依次如:山西省水利廳晉水辦[2003]620號《關於表彰2003年度全省水利宣傳先進單位和政務信息先進單位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XX省XX縣擅自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迎新活動的通知;遼寧省本溪市政府召開緊急會議;關於傳達雞西“9.30”特大事故的通知;和第五屆中央委員會。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根據“通報”定義的內容,可分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交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和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兩種。如武漢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議案,審議《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條例(草案)》。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將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督管理職能進行審查的議案。

(8)匯報: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

根據“報告”定義的內容,可以分為三種:工作報告、反映情況的報告、答復上級機關詢問的報告。比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災後住房重建意見的報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準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支持山區文化建設,改變山區人民貧困落後文化生活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XX市人民政府關於XX河水汙染情況的報告。

(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批準。

根據“請示”的定義,可以分為請示和請示批準兩種。如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請示關於清查處理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私房建設情況,天津市公安局向天津市政府請示關於放寬出入境條件,廣泛吸引國內外科技人才來津工作。

(10)答復:適用於對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答復。

根據“回復”定義的內容,可分為1種寫法,如回復下級機關的請求。。比如國務院關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十壹)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

根據“意見”定義的內容,可以分為對重要問題的意見和對重要問題解決方案的意見兩種。比如2008年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居民轉變的意見,2007年3月5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廣東省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辦法》的意見。

(12)函件:適用於非隸屬機關之間的協商、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根據“函”定義的內容,可分為咨詢函、問詢函、問題回復函、請示審批函、審批回復函五種。如陜西省政府關於報送清理公款購買商業保險工作的函、市文化局[2003]54號函、關於詢問元宵節文化收藏籌備情況的函、市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46號提案答復函、洛府[2007]13號函等。

(13)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及約定事項。

根據“會議紀要”的定義,可分為記錄會議情況的會議紀要、傳達會議情況的會議紀要和議定事項的會議紀要三種。如《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莞府辦〔2007〕60號)、《XX省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第X次全體成員會議紀要》、《重慶市政府關於2006年6月5日至10月29日元旦、春節期間安全生產監管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問題:

第壹,行政機關公文有13種語言,包括55種以上的線條和樣式。其中,每個類都可以成為壹個文檔樣式。個別類型還可以形成各種各樣的姿勢。

第二,文學體裁雖然是壹個法律上的“物種”,但其對文學體裁的定義卻包含著“類”,這壹點往往被人們所忽視,這也是爭論不休的根本原因。各種描述可以是具體的、抽象的或簡單的。比如國務院《關於批轉證監會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是具體表述,而批轉下級機關公文的通知是抽象表述,批轉通知是簡單表述。有時可以在簡單的“批準通知書”中加上“性質”壹詞,如“批準通知書”,因為體裁的定義是根據“性質”來解釋的。這些不同的表達形式取決於使用的情況,但“體裁”壹詞後面應加上“體裁”這個名稱

第三,文學體裁的“類別”是具體的寫作風格(格式)。各種具體文體都包含著“文學體裁”的特征,也有各種體裁的個性,所以在表述上不能壹概而論。比如“批準通知書”是指令性的,文字中含有批語,如“同意”、“原則上同意”、“很好”、“很重要”,但其他類型的通知書可能沒有這個特點。再比如“轉發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要看寫信人的要求和收信人的實際情況,是“遵從”還是“借鑒”,或者收信人沒必要執行。其他類型的通知不壹定具有此功能。

“類”的起草應是秘書人員和教授公文的教師所掌握的主要內容。所以,在熟悉了它的“種”之後,還要熟悉它的“類”,包括它的寫作對象、範圍、文體特征、格式以及各個環節要寫的內容等。

四、行政機關公文的範圍應當明確,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省、市、縣、鎮、鄉等政府機關都必須遵循其規範。但不包括機關和部門的專門文件。如公、檢、法、財稅等特殊文件,是機關、部門的特殊規定。不包括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文件。企事業單位借用行政機關文件的壹些語言和其他語言書寫。也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公文用語,因為他們的公文也有特殊規定。因此,行政機關的公文不能和其他公文、公文種類混在壹起擬文舉例。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規範性文件的壹種,不能把某些與行政機關公文語言相同的公文等同起來。如果壹個部門開會寫通知,寫報告,請示等。,且不按行政機關公文操作,也不按寫作規範各環節格式寫文章,應視為行政機關內部的事務性公文,不能表述為行政機關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