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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案被判無罪,最高法非法經營罪被慎重適用時發生了什麽?

壹名沒有相關資質就去收購玉米的內蒙古農民,去年壹審被判非法經營罪,引發關註。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王立軍非法經營罪壹案,宣告王立軍無罪。法院為什麽改判?如何識別農民的購糧行為?記者展開了調查。

農民收購玉米,壹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緩刑。

巴彥淖爾市位於黃河河套灌區,盛產玉米、小麥和油葵。每到收獲季節,糧食經紀人會挨家挨戶上門,從農民手中收購糧食,然後賣給糧庫或深加工廠,賺取差價。王立軍就是其中之壹。

47歲的王立軍是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堡鎮永勝村的農民。從2008年開始,王立軍利用業余時間做起了玉米經紀人,後來又買了二手農用車和玉米脫粒機,方便自己收購。“2012、2013年,糧價好的時候,我壹年能收獲幾百萬斤玉米。從農民手中收購的最高價格在每斤9分錢到1.23分錢之間,然後賣給糧庫。除去運費和脫粒成本,每斤能賺3毛錢左右。”王立軍說。

王立軍本想繼續擴大收購規模,但到2015年底,他在壹農戶家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案件很快移交公安機關,隨後王立軍投案自首。

2016年4月5日,臨河區人民法院認定王立軍的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第四款的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根據壹審判決,臨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王立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額265438+10萬余元,數額較大。

拿到審判書後,王立軍沒想到:“臨河區和我壹起收玉米的有幾百人。我為什麽被判刑?”但王立軍因為被判緩刑,不需要在監獄服刑,沒有上訴。

“根據以前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

常年以營利為目的收購糧食,或者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巴彥淖爾市糧食局副局長石永靜說。“實際上,

超過50噸就很難界定了,因為大部分糧食經紀人都是挨家挨戶上門,很難取證。"

王立軍案壹審判決引發社會關註。當時,雖然王立軍的行為在行政上是違法的,但對於個體經營者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判刑,行為情節嚴重程度是否足以被刑法追究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最高法認定本案“不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2016 12 16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最高法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根據前三項規定中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的具體情況而作出的包羅萬象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規定應特別謹慎,相關行為應由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嚴格避免產生與前三條規定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同時,最高法還認為,就本案而言,王立軍從糧農部門收購玉米並出售給糧庫,並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種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需要刑事處罰。

2017 2月17,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王立軍無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靜波認為,原審判決說明法律制度和審批制度的改革滯後於市場的發展,雖然糧食收購市場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放開,但審批制度並沒有相應改變,相應的法律制度也沒有改變,因此本案的判決引起了廣泛關註。

王立軍及辯護人當庭表示,下壹步將按程序申請國家賠償。與此同時,與案件相關的法官是否會被追究責任,也成了很多人心中的疑問。

對此,有法學專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規定,案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合理解釋的,等等,可以不作為錯案追究責任。2065438+200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其中也明確提出,法官、檢察官除非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否則不承擔錯案責任。對於審理王立軍案的法官是否被追究責任,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

審批制度變了,農民無證非法收糧成為歷史。

前幾年,農民糧食經紀人受到農民的歡迎,因為他們促進了糧食的購銷和流通,解決了農民賣糧的問題。

來自河北省的玉米經紀人李成成已經在巴彥淖爾購買玉米四年了。他說:“這幾年,我身邊的糧食經紀人大多沒有相關證件。我們是老百姓自願買糧的。他們知道我們的收購價格,糧庫和深加工廠的價格也是公開的,但老百姓自己算了壹筆賬,還是覺得我們收購更方便實惠。”臨河區當地的糧食經紀人王玉吉也說:“大多數農民的家離糧庫和深加工廠都很遠,他們沒有脫粒機。我們把機器開到農民家裏,當場脫粒。農民願意聯系我們。”

“對於澱粉廠來說,糧食經紀人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比如我們澱粉廠壹天大概需要1500噸玉米。如果只是農民提供,很難滿足需求。在本地玉米不夠的情況下,經紀人需要從外地調運,這是本地農民做不到的。”巴彥淖爾巴山澱粉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魏建軍說。

據石永靜介紹,2016年,我國取消了玉米臨時收儲政策。2016 11國家糧食局公布了修訂後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無需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監管權也賦予了糧食部門,對糧食收購中坑農、截留水、故意壓價的行為進行監管。

王立軍非法經營案已經塵埃落定。在原審判決生效至再審判決生效期間,我國農民等個別主體無證收糧屬於違法行為,實際上已經進入歷史。

“法院判我無罪,我以後還會繼續買玉米。”王立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