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期確認的銷售收入
(1)如果題目給出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時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全部的款項確認為收入,應當在本次商品銷售或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公允價值之間來分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部分確認為遞延收益,在以後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分期攤銷確認為收入,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賬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收入。
(2)如果題目沒有給出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時
此種情況並沒有說明每個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比如銷售商品貨款總計1500萬,每1萬元商品可兌換0.5個獎勵積分,那麽獎勵積分公允價值=1500×0.5/(1+0.5)=500。
會計分錄為:
(1)銷售時(假設現銷)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遞延收益
擴展資料新《收入》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壹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 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後,予以合理估計。
新《收入》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 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客戶獎勵積分”屬於新《收入》準則中“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的壹種具體體現方式。依據上述規定,對於客戶選擇權的“客戶獎勵積分”,企業應當分析判斷該積分兌換的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壹項重大權利(具有實質性)。
如果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能兌換到額外有價值商品時,則通常認為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壹項重大權利。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在判斷該權利是否重大時,應該考慮金額和性質進行綜合判斷。
百度百科-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