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銷售費用-宣傳費用或計入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給客戶買禮物的會計分錄怎麽寫?如何扣除個人所得稅的案例分析
案例1
我公司今天購買了兩瓶白酒,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為1,000元。正好今天中午來了壹個商務客戶,為了娛樂喝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1000元。
提醒:不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作為銷售額,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2
我公司今天購買了兩瓶白酒,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為1000元。正好今天中午來了壹個商務客戶,作為禮物送給了劉先生。
借:庫存商品-白酒1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1000元。
贈送給劉總經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30元。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白酒1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0元
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白酒1000元。
貸:庫存商品-白酒1000元。
預扣稅:
借方:營業外支出-稅金200元
貸:應交稅費-個稅200元
提醒: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1.貨物的增值稅視為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了八種行為。企業只有取對了地方,才能根據視同銷售額的計算判斷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國828號(2008)列舉了視同銷售的情況,即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將其收入確定為銷售。
(1)用於營銷或銷售;
(2)用於社交;
(3)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目的。
3.關於個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第2019號)3。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消費券、代金券、憑證、優惠券等禮品除外。有價格折扣或企業給的折扣。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4.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3。企業贈送的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的,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進價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有哪些會計科目是妳掛在日歷裏給客戶看的?壹般以“銷售費用”核算。具體二級科目是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要看日歷的具體用途。如果公司的宣傳產品信息印在日歷上,可以用“宣傳費用”來核算。如果只是普通的掛歷,也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