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照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離銀行的遠近核定。限額壹般根據本單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現金確定。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根據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確定5天以上,但不得超過15天。
庫存現金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首先,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如果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儲備基金,可以單獨設立“儲備基金”賬戶。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將庫存現金反映在貸方。
三、企業應設置“現金登記簿”,根據收付憑證,按業務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現金收入總額、現金支出總額和當日余額,並將余額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本科目余額壹般不反映在貸方。
參考資料:
手頭現金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