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第四條與第七條沒有強調本人拿本人的身份證件。第四條規定持證人員申請調轉時,應填寫調轉登記表,並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調轉申請。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後,提供持證人員在本地管理系統中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對確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審核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經簽字確認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等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臺,並將上傳結果及時告知持證人員。 第七條規定持證人員應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