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鞏固和擴大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完善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盱眙縣行政村(居委會)和組等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章會計委派代理
第三條村會計實行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鄉鎮農經站(會計服務中心)統壹委派代理,每位委派會計可兼職2-5個村會計業務,村級配備報帳員。委派會計由農經站財會人員兼任,農經站會計人員不足的,可由鄉鎮組織業務人員選送縣委農工部培訓,經考試獲取會計證書後聘用。村報帳員享受村主要幹部待遇。
第四條委派會計實行持證上崗、輪崗制度,可與村委會換屆同步,每三年輪崗換村壹次。
第五條堅持村級集體資金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村帳鄉鎮記”、“村錢鄉鎮代管”辦法。
第六條實行村級統壹報帳、集中會審做帳制度。每月3—5日為村報帳員和總帳會計集中報帳會審做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