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有八項具體內容:
1.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2.代銷商品;
3.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8.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