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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促進註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在執業中違反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處罰工作,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具體處理日常工作。第四條 對註冊會計師的處罰種類包括:

(壹)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

(六)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五條 對事務所的處罰種類包括:

(壹)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

(六)撤銷事務所。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受到刑事處罰,予以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不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後續教育準則的要求執業,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允許他人借用本人的名義申辦事務所,或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務所申報年檢或執業,責令改正,並予以暫停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壹條 註冊會計師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責令改正,並予以暫停執業。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向客戶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拒絕、阻撓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調查,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第十六條 事務所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撤銷事務所。第十七條 事務所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撤銷事務所。第十八條 事務所內部質量管理混亂,不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後續教育準則的要求執業,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第十九條 事務所通過下列任何壹種方式招攬業務,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壹)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分成、支付回扣、傭金或介紹費等;

(三)對客戶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

(四)降價收費。第二十條 事務所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所名義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或允許本所註冊會計師同時在其他事務所執行業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第二十壹條 事務所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暫停執業。第二十三條 事務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撤銷其分支機構。

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不加管理或管理不嚴,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分支機構。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達不到法定的辦所條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在最長12個月的限期內達到條件;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予以暫停執業;暫停執業期滿仍達不到規定條件,撤銷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