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門戶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說明
壹、公示依據本制度的信息公示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統功能
1.查詢範圍:本系統為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
2.查詢方式:用戶可以輸入市場主體名稱或註冊號進行查詢,註冊號為精確查詢,市場主體名稱為模糊查詢。對於無效的查詢條件,將不顯示查詢結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門將依法在本系統公示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場主體行政處罰信息,屬於工商部門的,請依法向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公開或查詢;請聯系其他部門。
三。信息描述
1.該系統通過鏈接導航提供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免費查詢服務。
2.工商部門公示的信息來自各登記機關,企業公示的信息由企業自行填寫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如對查詢結果有疑問,請聯系被查詢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積極穩妥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壹、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等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2)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等登記事項,進壹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控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體制,進壹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率;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披露,進壹步擴大社會監督,推進社會治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3)基本原則。
1.方便高效。按照條件適當、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註冊成為市場主體。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註冊效率。
2.規範統壹。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壹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範登記條件和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幹預。
3.寬嚴相濟。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壹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寬市場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壹)註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事項進行自主約定,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和繳納情況。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股東(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具體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進行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和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非法人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工商登記。
(二)改革年檢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資產情況等。企業應當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載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的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永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予恢復其正常記錄狀態,並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合法使用該場所的證明來註冊該場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準入和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四)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廣全國統壹標準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包含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廣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三、嚴格監督管理市場主體,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壹)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全國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和監管情況;企業按規定提交並公示年度報告和取得資質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取得資格的許可信息可按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是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2)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且無法通過註冊地(經營場所)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壹步推廣應用“黑名單”管理,完善以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並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擔保機制,將違反認購義務、有欺詐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重點監控名單”,今後以各種方式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華投資。
(3)加強司法救濟和刑事處罰。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責任,區分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糾紛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懲治和震懾犯罪行為的作用,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治破壞秩序的犯罪行為。
(4)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和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中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投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強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管。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積極培育和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估機構,支持信用評級發展,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信用信息。
(5)加強企業自我管理。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實施,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調整。公司要完善自我管理方式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理解註冊資本的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六)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經營行為的監管。要加強對市場主體進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加強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監管效率。
(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投訴和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築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土地、房管、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的事項,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部門依法監督。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範圍廣、政策性強。按照國務院的統壹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統壹領導、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集中各方面力量協調推進改革。調整充實壹線登記窗口人員,確保登記便捷高效。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加強後續監管。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案件查處移送機制,強化協同監管。上級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協調推進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市場主體對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服務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差異屏蔽”的原則,加快建設統壹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建立本地區市場主體集中統壹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優化和完善工商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改革前後工商登記管理的平穩過渡。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府服務創新,建立市場化部門共同辦理政務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府服務的綜合效率。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電子營業執照實施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和資金。
(3)完善法律保障。積極推進統壹商事登記立法,加快完善市場主體準入和監管法律法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範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開展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
(4)註重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做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答和回應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股東出資責任的意義,充分認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 廣泛參與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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