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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城鄉結合部村民)以及暫住和過往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單位有義務宣傳和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普及衛生科學知識,在全市公民中大力倡導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由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各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分別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市容環境衛生檢查員,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檢查。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第五條市轄區內的建築物、公共設施、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應當由主管單位或者個人及時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第六條廣告、廣告牌(柱)、道路、交通標誌、報刊亭、櫥窗等。在沿街指定地點設置的,由設置單位或個人定期維護和裝飾,保持整潔美觀。

禁止張貼、塗寫標語、通知、廣告、告示等。在街上的電線桿、路邊的樹和未指明的建築物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主要街道、廣場等公共* * *場所(陰)、窗戶、屋頂堆放或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從陽(陰)臺、窗口向外潑水和拋棄雜物;

(三)不得在街道和廣場碾場、曬糧、制煤磚,不得在主要街道和廣場堆放糞便和垃圾、停放糞車、傾倒汙水和汙物;

(四)不得在街道、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進行圍欄作業,下班後清理場地,及時修復;

(五)新建建築物不得面向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垃圾隧道,現有的應當加固並保持整潔。第八條壹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花草樹木,保持沿街綠籬、花壇、草坪整潔美觀。第九條集貿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確保攤位整潔。

禁止在醫院、學校門口和未劃定的街道、廣場、車站擺攤設點。第十條車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場)、公園、商店、餐館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接受當地環衛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街道和廣場的環衛工作,由當地環衛部門組織,及時清掃保潔,保持整潔。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住宅的衛生清掃工作,保持居住環境整潔。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做好內部衛生清掃工作,堅持對各自承包的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路段進行日常清掃,及時清除門前人行道和街道(公路)上的冰雪,保持道路整潔暢通。第十四條人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註重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不亂倒糞便和便溺。第十五條市區禁止養犬,但經批準的軍犬、警犬和科學實驗用犬除外。第十六條下列交通工具應當分別為:

(壹)鐵路旅客列車進入市區時,保持清潔,關閉裏面的廁所。

(二)各類客貨運輸車輛進入市區前,保持車容整潔。

(三)在市區運載顆粒狀、流體類物品的車輛,應當捆綁嚴密、密封嚴密,不得沿途飛揚、泄漏。垃圾、糞便車輛,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在公共汽車內設置廢票箱,不得沿途和在車站亂扔廢票等廢棄物。禁止在公交車上吸煙和丟棄果皮、雜物。

(五)畜力車進入市區時,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地點行駛、停放,並配備糞袋和清掃工具,及時清除散落的糞便和草料。第三章垃圾清運第十七條街道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傾倒在垃圾箱(桶)內或指定地點,由當地環衛部門統壹處理。第十八條單位的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清運,如有困難,由環衛部門支付清運費用。第十九條疏浚河道、鋪設管道、維護道路、植樹修剪等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垃圾和邊角料。第二十條垃圾場要設立明顯標誌,實行收費管理,做到定期消毒,逐步實現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汙染。

各單位的垃圾必須運至指定地點,嚴禁傾倒在街道、河流、道路、橋梁、林地等非垃圾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