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通過以上文件規定,可見企業給職工發放誤餐補助,實際是支付給職工壹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並不是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不符合職工福利費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都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企業要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誤餐補助確認為負債,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壹是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二是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三是上述壹和二之外的其他誤餐補助,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情況處理,如是生產部門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誤餐補助,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管理部門人員、銷售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誤餐補助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