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發之,而勿令賞”中的具體處理標準為:“官嗇夫資二甲,令、丞資壹甲;官嗇夫資壹甲,令、丞資壹盾。其吏主者坐以資,淬如官嗇夫。其他冗吏、令史椽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夫坐其離宮屬於鄉者,如令、丞。尉計及尉官吏計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司馬令吏椽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大意為:會計未按規定的法核算,審查,而致使核驗時的實物超過或少於賬目實物數時,依據超出或不足數的法律予以處罰,在允許誤差內不會賠償。如官府的負責人官嗇夭罰二甲,則令、丞應各罰壹甲;如嗇夫被罰壹甲,則令丞各罰壹盾。其主管誤事的吏也負有連帶責任,同樣處以罰金或受嚴厲批評。其他群吏、令史椽參與會計工作的,以及都倉、庫、田、亭承擔下屬於鄉職能機構的罪責,都和令、丞同樣受處罰。尉計、尉官吏在會計方面犯有錯誤,令與丞同樣負有連帶貢任,和其他官壹樣受處罰。司馬令史椽的苑計(會計的別稱)如有罰,司馬今史負有連帶責任,和其他官吏壹樣,司馬令史、令史官計同樣受到處罰。以上“計用律不審”是審計處理的依據。“計審”孕育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