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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和會計有什麽不同?

和成本會計、結算會計、資金會計、稽核會計.....等會計壹樣,出納也是會計,它只是會計職能中的壹個具體崗位,業務崗位分工不同而已。

壹般出納人員至少應由具有會計員以上任職資格。

與其他會計崗位相比,出納員崗位的技術含量要低壹些,但責

任不低。

因其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所以在業務工作中對其有嚴明的紀律約束,諸如:

●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壹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制作用。

●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壹般而言,每壹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壹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壹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壹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準。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壹,自然就失去了壹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壹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壹個專用印章代表著壹道控制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準、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壹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壹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壹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壹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壹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麽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壹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

●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