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12年10月29日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稅[2065 438+02]21號)。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的申領、啟用、驗證和銷毀,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管理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按編號使用,不得拆開使用,廢棄票據應妥善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應配備單獨的保險箱和其他存儲設備,儲物櫃應由專人上鎖。
單位不得轉讓、出借、違規開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