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合營公司和聯營公司不是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對象。
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規定如下:
1.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擁有壹個或多個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全面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控制的所有境內外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1.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3)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所有權。直接和間接擁有其壹半以上的權益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不到壹半的權益資本,但與子公司共同擁有超過壹半的權益資本。
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企業。雖然母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的權益資本不超過半數,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通過與被投資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和其他類似權力機構的大部分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會議上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3.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近期準備出售且短期內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中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和其他管制的海外子公司,其資本調度受到限制。
三。合並會計報表包括以下內容:
1.合並資產負債表;
2.合並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綜合報表;
4.合並利潤分配表。
四。合並會計報表以母公司和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以下簡稱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為基礎,各項目金額合並。為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包括:
1.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不同於母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
2.業務往來、債權債務、投資等信息。與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3.子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信息;
4.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明細;
5.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