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違規往往存在於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揭示不充分等方面,不僅損害了上市公司的誠信形象,損害了投資者的信心,而且往往與內幕交易違規有關。壹些股東或個人會利用不當的信息披露進行內幕交易或股價操縱,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披露材料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以及有過錯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