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的主要內容是:
壹是明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是互免考試科目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機構,分別接受通過對方考試人員的免試申請,以獲取通過己方考試人員的基本信息進行認證。
二、申請豁免的基本程序是:
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者,報考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
在香港會計師公會以外的報名機構報名參加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申請免試的考生,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收到中國註冊會計師公會提供的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證件復印件、香港會計師公會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後,完成信息認證並將電子文檔認證結果反饋給中國註冊會計師公會。
報考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申請免試的考生,作為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的經辦機構,應當對考生的免試申請進行認證。香港會計師公會還應將認證信息提供給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確認。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分別向通過各自認證豁免申請的考生發出考試科目豁免通知,並互相通知備案。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免試申請的,香港會計師公會可直接申請免試認證,中國註冊會計師公會確認相關考生的免試申請獲得批準後,將代表中國註冊會計師公會發布免試科目通知。
三、明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兩地互免考試不收取費用,也不向免試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免試科目的有效期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