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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要交稅嗎

競業限制補償金個稅的繳納的進行是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壹般可以按照上壹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壹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壹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壹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壹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壹)、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