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達成支付協議,不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借條和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職工姓名、用人單位等基本信息;
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數額;
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雇主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二,向勞動監察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違約金額的50%至100%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
第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壹般都能最終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申請人數提供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有些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查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特別時效期間適用於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為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未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