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嚴格的會計制度。民辦高校應當將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捐贈的資產和辦學積累的資產等歸入相關資產賬戶,定期進行資產核實,實行分類核算。公立高校會計制度適用於捐款的學校和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有關部門制定專門的會計制度前,應當參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營利性學校根據其規模適用商業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制度。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使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票據收費。
建立學校經費年度預算和財政經費年度決算報告制度。學校經費年度預算應報省教育廳備案。學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向學校董事會(董事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政資金的收支情況,並報送省教育廳備案。同時要報送整體收支情況,接受教育經費監控。
嚴禁民辦大學和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的舉辦者向學生及其家長募集辦學資金,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
29、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由省教育廳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民辦高校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作為年檢結論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民辦高校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省級教育、財政、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密切配合,督促民辦高校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公開、透明、規範的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學校資產逃廢、挪用和轉移。捐錢的學校和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要逐步建立總會計師制度。
30、實行財政資金專款專用制度。建立非營利性學校銀行專項資金賬戶主管部門審批制度,將財政資金單獨存入專項資金賬戶,實行專項資金使用,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加強對民辦高校采購活動的監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民辦高校應當依法納入政府采購,逐步建立和完善民辦高校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和運行機制。同時,要依法加強對通過政府采購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1.建立辦學風險防範機制。省教育廳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辦學風險預警處置機制,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各民辦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每年按照學費收入的1%提取風險保證金,存入省教育廳指定的銀行賬戶。風險保證金歸學校所有,主要用於退還學校發生風險時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應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