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兩種不同的結算方式。
1、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時,通過“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委托收取票據款)科目核算。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時,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1)發出商品,辦理托收手續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單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說明
1、委托收款。
(1)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程序。簽發托收憑證——委托——付款。
(3)收到委托銀行收取的款項時才需要做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如上所述。
2、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萬元。新華書
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 元。
(2)程序。簽發托收憑證——托收——承付(或逾期付款、拒絕付款、重辦托收)。
(3)賬務處理。在辦理托收時,借記“應收賬款”,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在對方承付,銀行辦理劃款,收款方接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貸記“應收賬款”。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