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員工來說,補的個人部分還是自己承擔,但是滯納金需要用人單位承擔。回去上交個人部分可能會比較尷尬。
對於其他員工來說也是好消息,因為繳費基數越高,未來退休待遇越高。
對用人單位來說很麻煩。為了應付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檢查,需要提交歷年的會計賬目進行審核。隱瞞的部分不僅要罰款,還要交滯納金,造成相當大的損失。壹般這類企業也會被列入不誠信企業。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有利於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下壹步,根據我們國家今年機構改革的目標,我們的社保費要交,社保部門要轉型為稅務部門。社會保障費很可能會變成社會保障稅。
屆時,稅務部門將嚴格按照企業報送的工資表征收相應的社保費和個人所得稅,偷漏費將更加困難。
社保費征收更加真實後,我們勞動者的社保待遇也會更高,惠及所有人。妳不用費心自己維權了。但如果妳現在需要維權,可以撥打12333獲取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電話。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字面解釋,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包括不繳、不繳、不足額繳納。用人單位本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有義務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2、23、35、44、5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購買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因此,只要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或社會保險費,員工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賠償,應得到法律支持。